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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藥監(jiān)生稽罰〔202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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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日田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chǎn)劣藥抗菌消炎膠囊(批號:24050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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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日田藥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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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0222708613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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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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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核準的****場地內(nèi),于2024年5月21日按規(guī)定工藝生產(chǎn)批號為240501抗菌消炎膠囊(規(guī)格:每粒裝0.25g)74418盒,按規(guī)定檢驗合格后審核放行,2024年5月-7月期間以單價3.52元/盒的價格銷售給****共計31680盒,銷售貨值金額111513.60元,自行檢驗及留樣用18盒,國家藥品抽檢用28盒,庫存42692盒,生產(chǎn)該批抗菌消炎膠囊貨值金額為261951.36元。上述抗菌消炎膠囊經(jīng)國家藥品監(jiān)督抽樣檢驗,需氧菌和酵母菌總數(shù):710cfu/g,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YBZ08542008規(guī)定;經(jīng)****復(fù)檢,需氧菌和酵母菌總數(shù):300cfu/g,仍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劣藥。當事人生產(chǎn)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案發(fā)后,當事人積極主動召回已售出產(chǎn)品,共召回上述抗菌消炎膠囊18122盒,貨63789.44元,未售出及召回產(chǎn)品60814盒,當事人實際銷售上述產(chǎn)品獲違法所得4772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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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未售出(含已召回)劣藥60814盒;
(二)沒收違法所得47724.16元;
(三)處藥品貨值金額261951.36元3.5倍罰款916829.76元。
以上罰沒款總計96455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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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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