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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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及衛(wèi)生部和國家計委等5部門頒布的《醫(y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guī)定》,為促進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對招標采購中有關藥品價格政策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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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藥品零售價格是最高零售價格,醫(yī)療機構和社會零售藥店可以降價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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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招標采購藥品,要體現按質論價原則。評定投標藥品價格時,要參照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和市場實際購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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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中招標采購藥品降價后產生的價差(指政府定價藥品的規(guī)定零售價格或市場調節(jié)價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與中標價格之差),應按照大部分利益讓給患者,兼顧醫(yī)療機構招標采購積極性的原則,在患者和醫(yī)療機構之間合理分配。分配比例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確定。招標采購藥品的零售價格,要以實際中標價格為基礎,加一定比例的價差確定,在招標單位范圍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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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標的政府定價藥品,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上述原則作價并公布中標藥品的零售價格。中標的市場調節(jié)價藥品,招標采購的醫(yī)療機構也要按上述原則制定中標藥品的實際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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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藥品招標采購經辦機構須按規(guī)定將實際中標價格及時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醫(yī)療機構自主制定零售價格的,必須將調整后的藥品實際零售價格及時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中標價格和市場調查等情況,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調整藥品通用名稱的最高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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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并查處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過程中不規(guī)范的價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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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上述要求,制定本省招標采購藥品價格的具體管理辦法,報國家計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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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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