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發(fā)改委(局)、物價局、長白山管委會經濟發(fā)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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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發(fā)改電[2010]195號)、《關于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等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發(fā)改電[2010]214號)、《關于清理整頓新進醫(yī)保目錄藥品漲價行為的通知》(發(fā)改電[2010]240號)等文件精神,我局對部分新進入國家醫(yī)保目錄的藥品和社會有反映的部分藥品進行了調查,經研究決定制定(調整)安康欣膠囊等部分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見附表),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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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表所列藥品均按通用名制定(調整)價格,各級各類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藥品生產經銷單位銷售的藥品,不得超過附表所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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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次制定(調整)部分藥品價格中未列的規(guī)格,需按規(guī)定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按《藥品差比價規(guī)則(試行)》的規(guī)定重新核定零售價格后方可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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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標采購的藥品,中標零售價格低于政府規(guī)定零售指導價格的,不得上調;中標藥品零售價格高于政府規(guī)定零售指導價格的,按零售指導價格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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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此前省價格主管部門公布制定的上述藥品最高零售價格于本文件有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規(guī)定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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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政府定價藥品價格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的價格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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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局將按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的要求,適時對新調劑進入我省《醫(yī)保目錄》藥品和原省定價目錄藥品進行重新復核和定價。相關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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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附表所列藥品價格,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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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制定(調整)部分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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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