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縣物價局,省農墾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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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將國家計委《關于列入政府定價的藥品不再公布出廠價和批發(fā)價的通知》(計價格[1999]1642號)(略。詳見《物價公報》1999年12期)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經與有關部門溝通,明確有關事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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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定價品種包括列入中央和各省級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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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龍江省物價局今后在制定或者調整列入黑龍江省級政府定價目錄藥品價格時,只公布零售價格,不再公布出廠價格和批發(f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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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省各藥品經營部門銷售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時,不再實行進價加規(guī)定差率的作價辦法。各藥品零售部門(含醫(yī)療單位)銷售這類藥品時不得突破政府規(guī)定的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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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省生產的列入黑龍江省級政府定價目錄的部分藥品零售價格公布如附表。此次未公布的列入我省政府定價目錄的其它品種、規(guī)格和劑型,請各地按規(guī)定程序,抓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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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省生產在我省銷售的列入產地省級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各藥品零售部門(含醫(yī)療單位)可按不突破產地省級物價部門制定的零售價格執(zhí)行;未列入產地省級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繼續(xù)實行以實際進價加規(guī)定差率的作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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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列入外省政府定價目錄的藥品,我們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公報》(黑龍江版)進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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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物價部門要按照我局下發(fā)的黑價工字[1999]188號文件中有關要求,對在當地銷售的列入政府定價目錄藥品價格進行跟蹤監(jiān)測。對批發(fā)部門、零售部門實際加價率超過原作價規(guī)定差率的藥品,要及時上報省物價局,以便調整這部分藥品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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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黑龍江省級政府定價目錄中部分藥品零售價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