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藥品目錄》凡例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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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藥通用名稱中表達化學(xué)成分的部分與《藥品目錄》中的名稱一致且劑型相同,同時有"兒童"、"小兒"、"嬰幼兒"、"兒童用"、"小兒用"或"嬰幼兒用"作為藥品名稱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兒童使用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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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藥通用名稱中表達化學(xué)成分的部分與《藥品目錄》中名稱(《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必須為口服劑型)一致,且法定說明書中明確適用于兒童的,其劑型為能夠提高兒童用藥順應(yīng)性的口服液體劑型、顆粒劑、口服散劑、栓劑、滴鼻劑的,可以限定在兒童使用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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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藥品目錄》凡例中標注的口服液體劑型中含干糖漿劑及干混懸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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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西藥部分第E11號"動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質(zhì)"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劑、豬肺磷脂等從動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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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此次兒童用藥增補品種,除標注有特殊限定支付范圍規(guī)定外,其余的藥品均限在兒童使用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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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藥品目錄》部分藥品限定支付范圍的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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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第283號"重組人生長激素"原限定支付范圍調(diào)整為"限兒童生長激素缺乏癥及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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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