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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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衛(wèi)生部、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于印發(fā)醫(y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衛(wèi)規(guī)財發(fā)[2010]6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藥品集中采購中標結果等情況,現(xiàn)將遼寧省2009年集中采購藥品中標零售價格予以公布(具體見附表),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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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公布的價格適用于全省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yè)(含國有控股企業(yè))等所屬的非營利性醫(yī)療機構。其他醫(yī)療機構、零售藥店等仍按現(xiàn)行有關藥品銷售價格政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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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采購藥品中標零售價格是指上述醫(yī)療機構按省公布的中標價格采購藥品的最高銷售價格。具體價格按以藥品中標價格為基礎加規(guī)定的醫(yī)療機構加價率(額)的原則制定。其中,中標價格低于500元的,以中標價格為基礎順加15%的加價率制定;中標價格高于500元(含500元)的,順加75元加價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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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表二所列價格為基本藥物在基本藥物制度非試點醫(yī)療機構銷售的中標零售價格。在試點醫(yī)療機構銷售時,應執(zhí)行零差率,即按省公布的基本藥物中標價格銷售,不再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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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表所列的政府定價藥品如遇國家和省制定或調整最高零售價格時,相關藥品的中標零售價格也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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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射劑以及其它外用劑型,原則上按單支公布中標零售價格,兩支及以上包裝的中標零售價格按公布的單支中標零售價格乘以包裝數(shù)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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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醫(yī)療機構藥品的實際采購價格低于省公布的中標價格的,醫(yī)療機構須以實際采購價格為基礎加上述規(guī)定的加價率(額)確定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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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公布后,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有關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集中采購藥品的中標零售價格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藥品價格政策的價格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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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有關醫(yī)療機構凡按新公布中標價格采購的藥品,其中標零售價格一律按本通知公布的價格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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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遼寧省2009年集中采購非基本藥物中標零售價格表
????????二.遼寧省2009年集中采購基本藥物在基本藥物制度非試點醫(yī)療機構銷售的中標零售價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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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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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